四川资阳国土局败诉后两年未执行
| 招商动态 |2016-09-28
在四川省资阳市政府的支持下,四川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公司”)与有央企背景的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该市一块面积5.87平方公里的土地。两年之后,两公司因利益分歧合作终止。
阳明公司为弥补其在这场失败的商业合作中遭受的损失,起诉了资阳市政府和资阳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资阳中院先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两被告在这起商业合作中分别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对阳明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显示,资阳市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中交公司,资阳市政府和资阳市国土局的上述违法行政审批行为,促成了中交公司和阳明公司的合作。
不过,上述终审判决生效两年后,案件仍未执行终结。
阳明公司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2016年7月,中共四川省委第四巡视组在向资阳市领导班子的巡视反馈意见中曾针对此事指出:“资阳市政府、国土局被法院判决败诉后,未积极应对化解,影响政府公信力。”
9月24日,资阳市国土局就该案执行情况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终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国土局满足了两家企业当时的意愿,却没有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和管理。9月20日,国土局已将行政补救措施、执行情况函告负责该案执行的简阳市法院。
政府“做媒”民企和央企“联姻”
据该案判决书载明:2007年7月11日,阳明公司竞得资阳市沱江东区李二河坝608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后与资阳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成交确认书》。
阳明公司负责人张辉称,当时正与资阳市政府谈招商引资的中交公司提出,将阳明公司竞得的上述608亩土地,一起纳入其在沱江东区5.87平方公里土地的整体开发项目。阳明公司同意与中交公司合作,并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根据合作意向书,两家公司拟共同出资成立中交阳明(资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交置业),用于沱江东区整体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同时由阳明公司将李二河坝608亩土地转让给中交置业。判决书显示,2007年7月20日,资阳市国土局与中交置业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8月6日,资阳市政府发函确认该地块受让人变更。不过,直到当年8月10日,中交置业才正式在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09年8月17日,中交公司与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达成新的协议,改变原来的投资开发计划,由原来的整体开发变为选择性开发。阳明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工程量减少,其利益也会随之大幅缩水,还不如单独开发当初那608亩土地,于是向资阳市国土局、雁江区国土局申请重新签订李二河坝608亩地的《土地出让合同》。
在未得到确切回应的情况下,2010年10月13日,阳明公司将资阳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此前与中交置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退还原本由其竞得的李二河坝608亩土地。
由于资阳市政府已向中交置业颁发了土地使用证。阳明公司同时对资阳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诉其颁发的三个土地使用证违法。
国土局被判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
阳明公司在对资阳市国土局的行政诉讼中称,资阳国土局与中交置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该公司还没登记注册,没有合同主体资格,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书显示,资阳市国土局辩称,阳明公司曾主动申请将原由其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的名称变更为中交置业,并承诺“之后一切纠纷与政府职能部门无关”,阳明公司出尔反尔,不讲诚信;资阳市国土局与中交置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符合相关规定。
2011年7月,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判阳明公司败诉,资阳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2013年7月,雁江区法院重审认为,由于在该宗土地开发中,资阳市政府已有大量投入,撤销该合同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判决,资阳市国土局与中交置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资阳市国土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法院判决不撤销合同,但资阳市国土局违法了。资阳市国土局不服,向资阳中院上诉。2014年3月6日,资阳中院终审认为:虽然双方有过“一切纠纷与政府职能部门无关”的承诺,但资阳市国土局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请或单方意愿为由,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014年11月,资阳中院判决认定,资阳市政府向中交置业颁发涉及李二河坝地块的三个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巡视组批“影响政府公信力”
法院判决资阳市政府和资阳市国土局采取补救措施,但并未明确用何种方式补救。9月23日,张辉对澎湃新闻称,“判决生效之后近两年,至今未执行完结,因为资阳市政府要国土局拿出补救措施,但他们的补救措施,却是认定阳明公司违法竞得608亩土地,撤销《成交确认书》。”
但阳明公司提出的补救措施是:要求退还剩余的526亩土地,已开发的82亩支付1000万利润,并赔偿一定损失。双方的方案差距悬殊,除了法院已公告注销资阳市政府发放的三个土地证之外,目前无其它“补救措施”得到执行。
张辉称,2016年4月,阳明公司趁中共四川省委第四巡视组在资阳巡视期间,到巡视组反映情况。7月13日,该巡视组对资阳市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中,第二条即是:“市政府、国土局及雁江区政府在毛地拍卖李二河坝地块时,不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被法院判决败诉后,未积极应对化解,影响政府公信力。”
“如今,距离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情况又已2个多月,执行仍然没有实质进展,法院既不执行国土局提出的措施,也没执行我们提出的方案。” 张辉说。
9月24日,资阳市国土局就该案执行情况回应澎湃新闻称,中交公司到资阳投资,最初是由阳明公司负责人引荐的。两家公司的合作模式也由他们自己商定,最后合作因利益分歧而终止。从最终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国土局满足了两家企业当时的意愿,却没有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和管理。
资阳市国土局称,该局已向中交置业送达了停止对李二河坝地块部分土地开发建设的函,并着手处理对涉案地块中已开发部分的相关工作。其余各项补救措施正在依法推进。9月20日,已将行政补救措施、执行情况函告负责该案执行的简阳市法院。
针对四川省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资阳市国土局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巡视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案件行政补救措施。
不过,国土局的回应中,并没有说明将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9月27日,张辉告诉澎湃新闻,资阳市国土局还没拿出正式的补救措施,只是给他发来一个补救措施草案的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因本案整宗土地出让违法,故撤销全部国有土地权成交确认书。
因看不出有补救的意思,张辉感到困惑。